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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哲玄:醫委會改革

  • 作家相片: 林哲玄David Lam
    林哲玄David Lam
  • 4月10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一個投訴,苦候10年。當然,這並非醫務委員會處理投訴的平均時間;但個別案件也須理據充足,以解釋耗時經年。我曾出任醫委會成員,希望以過來人身分來分析問題、識別癥結、提出改革建議。


當醫委會收到公眾對醫生的投訴,即交予初步偵訊委員會(PIC)主席。高等法院在2015年一宗司法覆核案件(HCAL46/2015)的判決清楚表明,PIC主席連同副主席(實際上也連同業外委員)只可在一致認為投訴瑣碎無聊或毫無根據的基礎上駁回投訴,否則必須交由PIC調查。


設立投訴進度查詢機制


若PIC認為表證成立,就必須轉介紀律聆訊。2024年PIC共完成307宗調查,其中79宗轉介聆訊,轉介率26%。同年,聆訊小組完成了37宗聆訊,涉及醫生40名,其中對32名醫生的專業失當指控成立。2024年完成的聆訊個案,只有新增個案數目一半,長此下去,積壓無可避免。


遲到的公義不亞於褫奪了公義;無了期的等待對投訴方或答辯方都是煎熬。我同意設立投訴個案進度查詢機制,並建議增加聆訊小組數目。據悉,政府有意為處理投訴的各個關鍵階段,及終止聆訊後復會設定目標時限,我認為合理,惟須容許合理彈性,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。委員既獲委以重任,就有盡職義務,就應有犧牲私人時間的準備。


增聆訊小組 成員不與醫委會重疊


醫委會既要監督個案進度,成員就要了解個案;既然知道個案詳情,就不應參與聆訊。因此,我建議聆訊小組的委員與醫委會成員不重疊。


醫委會聆訊按刑事聆訊程序進行;舉證則採用民事訴訟的相對可信性標準。聆訊一般公開舉行;聆訊委員依賴事實證人、證據及專家證人,不存在偏袒哪一方。


專業自律,必須接受社會監督。業外委員代表社會監督醫委會、表達社會對醫生的期望要求,也參與裁決。審評醫療行為,不能單看治療的成敗,而須看每個節點的決定是否恰當。病人術後血壓90/60、心跳100、體溫36.5攝氏度,清醒但疲倦,醫生應該加速輸液還是先抽血化驗?應緊急掃描,還是先看輸液反應?舊的癌症藥物有效率10%,新藥藥效30%,醫生選擇了舊藥,結果病人癌症得不到控制,是否等於專業失當?曾有律師批評醫生棄用有效率30%的新藥而選擇10%的舊藥,就是不當,但他不明白兩者的區別實際上其實是3%。醫學判斷,不易理解;要業外委員主導裁決,對他們也不公道。監察不等於主導;醫生委員的判斷也絕非主觀,而是參考國際間的指引,或備受重視之學派的論述和合理性。


「改革之路從無坦途」。改革的目標很清楚:鞏固公正、專業、高效的專業監管。這正是保障公眾及維持公眾對醫學界信心的基石。


(刊於4月10日《明報》B12版)


第八屆立法會醫療衞生界議員
林哲玄醫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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